nichkhun kiss2021年5月14日,禹城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张、刘兰英、张丙故意、一案。禹城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方洋洋之母杨兰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张、刘兰英、张丙及其人,鉴定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再审查明,2017年1月24日,被害人方洋洋与张丙登记结婚后,二人与张丙的父母张、刘兰英共同生活。张、刘兰英、张丙因方洋洋没有生育等原因对其心生不满。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张、刘兰英、张丙采取身体、冻饿罚站等方式,致方洋洋重度营养不良,身体虚弱,多处冻伤。2019年1月31日,张借故又用方洋洋三次,刘兰英用方洋洋一次。当晚,刘兰英、张丙发现方洋洋呼叫无应答后,张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生到达后确认方洋洋已死亡。经鉴定,方洋洋符合在重度营养不良基础上,因遭受钝物打击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外伤是死亡的主要原因,重度营养不良、寒冷冻伤为辅助死因。
法院认为,案发前一周内,原审被告人张、刘兰英多次方洋洋,致方洋洋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罪。原审被告人张丙家庭,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罪。在共同故意犯罪中,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兰英起次要作用,系,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三原审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张有表现,刘兰英、张丙自愿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中张丙犯罪情节较轻,确有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检察机关所提量刑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刘兰英、张丙并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分别构成罪,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法庭当庭宣判,撤销禹城法院(2019)鲁1482刑初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有期徒刑十一年、原审被告人刘兰英有期徒刑六年,以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张丙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