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张违法生育的通知在各大网络平台流传,一男子在2012年与前妻离婚4个月后,前妻生育二孩,被认定为政策外生育,当地卫生健康局要求提供前妻政策外二孩与自己为非亲生子女的确凿,若不提交,将对其按违法生育处理。4月14日,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致电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确实下发了该通知,但至于为何时隔近9年才下发该通知,对方回答。
据网友提供的通知显示,该违法生育通知为2021年4月13日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下发,通知内容为何某某与蔡某某于2003年7月结婚,婚后于2004年1月婚内生育第一个孩子,系男孩,属于政策内生育;双方于2012年3月离婚后,女方于2012年7月生育第二个孩子,系男孩,属于政策外生育。
通知要求男方于2021年4月29日前向赫山区卫生健康局提交女方所生政策外二孩非自己亲生子女的确凿,逾期不提交的,将依法推定其子女为前婚配偶的亲生子女,将对男方按违法生育处理。
4月14日,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记者致电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该通知确实为该卫生健康局所下发。至于该通知所说将对该男子进行违法生育处理,是否是要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该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是罚款。对于为何时隔近9年才下发此通知,此通知所说的违法生育处罚具体是什么处罚,工作人员回答,并表示情况一两句说不清楚,有需要可到该局详细了解。
通过查询记者了解到,对于违法生育的,需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那么,像该网友这种情况,是否要对其进行违法生育处理呢?4月15日,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记者联系了江西师范大学政院副院长、江西师范大学乡村研究中心主任颜三忠教授,其表示,在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以前,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是符合当时法律和政策依据的;若是在当前全面放开二胎的情况下,继续对政策放开前生育二孩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颜三忠表示,社会抚养费作为一项行政征收和行政性收费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行政原则,即应当依据属虎的属相婚配表现行生效的法律法规而不能依据已经失效的旧的法律法规。尽管生育行为发生在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之前,但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定“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和利益而作的特别除外”的,对2016年1月1日前已经做出处理并已经执行完毕的,不再改变,这点我们认同。但2016年1月1日后还未受到处理决定或未处理完毕的,按照“为了更好地、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和利益而作的特别除外”的,应当适用有利于和利益的新法,对于过去违法现在不违法的行为不再进行处理。
此外,颜三忠提到,既然法律放开二胎政策,说明生育二孩行为对社会已经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如果还对之前未经处理的“抢生二孩”父母进行处理,即缺乏法律依据,也与新的人口生育政策相,明显有为利益执法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