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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特别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

※发布时间:2019-10-24 12:15:2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第五章特别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 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 33 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尚未建立工

  第五章特别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 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邻家小妹让我欲罢不能安全卫生、保 33 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 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 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集体合同订立后 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的 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的劳动标准】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 职工劳动权益的 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经协商解决不成的 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设立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34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的事项外 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的最低工资标准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以下称用工单位 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 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协议签订的事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5 支付加班费、绩效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组织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自身的权益。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 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派遣的工作岗位】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6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 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 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 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劳动合同监督检查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的情况37 法律、法规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工作人员的义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 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 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应当出示证件 依法行使职权 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救济途径】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监督检查的】工会依法劳动者的权益 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 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 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励。 38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规章制度违法的责任】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劳动合同缺少条款的责任】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不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试用期违法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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