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挪用工伤基金的制裁】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挪用工伤保险基金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 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的违法所得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挪用工伤基金的制裁】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挪用工伤保险基金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 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致使有关灭失的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的违法责任】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HR 必读法律法规 基础型 98 关注新浪微博 李迎春律师 获取更多 HR法律资讯 98 第五十九条【工伤服务协议的解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 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和职工违法处理】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劳动鉴定违法责任】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二条【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赔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 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季建业的情人马宁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 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拒不协助调查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HR 必读法律法规 基础型 99 关注新浪微博 李迎春律师 获取更多 HR法律资讯 99 第八章 第六十四条【工资总额与本人工资概念】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 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第六十六条【非法用工赔偿】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 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 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前款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 以及前款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 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处理。 HR 必读法律法规 基础型 100 关注新浪微博 李迎春律师 获取更多 HR 法律资讯 100 第六十七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 按照本条例的执行。 HR 必读法律法规 基础型 101 关注新浪微博 李迎春律师 获取更多 HR 法律资讯 101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 “中华人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均有依照本条例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HR 必读法律法规 基础型 102 关注新浪微博 李迎春律师 获取更多 HR 法律资讯 102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三款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 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 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用于本条例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金 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 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或者的。”九、第二十条修改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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