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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婚姻家庭财产分割律师

※发布时间:2021-5-22 12:10:1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刘慧律师浦东新区婚姻家庭财产分割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恪守诚信、的,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和审判实践,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表现,无一方起诉离婚,或者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教育、处分,或在判决不准离婚后,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4、实施家庭、、遗弃家庭的。包括受对方,或者受对方亲属,或对方亲属。家庭包括以、、、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的身体、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构成。

  10、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3、婚前隐瞒了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病,久治不愈的。

  16、一方被宣告,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或者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8、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的除外。;军人一方有重大;,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及军人有其他重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市民梅先生结婚六年因为妻子未能生育,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本市区经审理后,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据介绍,《婚姻法》中没有夫妻一方不能生育的离婚理由。

  梅先生和妻子徐小姐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相处两年之后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感情很好,而且还购买了两处房子,日子过得很幸福。但结婚六年,徐小姐一直未能怀孕,双方为此产生矛盾。今年1月,梅先生开始与妻子分居,进而提出与其离婚,并诉至法院。梅先生在开庭时说,他和徐小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同,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更为重要的是,他喜欢小孩,而徐小姐经查生育困难。开始夫妻二人还为此时常争吵,后来彼此已无话可说。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而被告徐小姐却持另一种说法。她说,原告所述不实,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近来因被告未能怀孕,原告总埋怨她。医院检查也没有说她不能怀孕,为了能早些怀孕,被告吃了好多药,也受了不少苦,在这件事上原告表现得心态不好。徐小姐最后表示,她和梅先生没有原则上的矛盾和分歧,故不同意离婚,并希望夫妻和好。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和睦。近来由于被告未能怀孕,引起原告不满,为此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对此不予谅解,与被告分居规避矛盾,其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应珍惜以往夫妻情谊,以不离婚为宜。今后双方应互敬互爱,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共同改善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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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提出离婚诉讼。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的;有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可见《婚姻法》中并未,一方不能生育就应该判决夫妻离婚。

  法院审理该类离婚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才能做出判决。而是否判决夫妻离婚,关键要看二人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夫妻双方因一方不能生育,确实造成感情彻底破裂,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不过,哪怕有一点的余地,法院都不会支持当事人的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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