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名),82年出生,是某大型国企财务人员。一天下班回家,觉得很无聊就上网,网上弹出一个链接广告时,他打开了,打开后发现是个网站。为了赚取积分,多看些图片,他将下载的74张图片上传到网站上。他没想到,这些图片的点击量超6万次,他更没想到,他为此被刑事了15天。
昨天,南岸区检察院宣布,犯物品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刑法可以不起诉的情形。该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南岸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李称,原是我市某大型国企财务人员。他在南岸区回龙湾也有自己的家。
据称,他和新婚妻子一直过的是二界。他靠电脑打发业余时间。他曾经浏览过网站,这些网站里有许多的图片。有的网站,对浏览人群有,网民要成为其会员后,才能打开图片。2010年,他注册成为世纪网的会员。
显示,纪网注册时间是2010年11月28日,最后登录时间为2011年6月10日,累计在线小时。
交代,该网站,只有在该网站发帖才可赚分升级,达到一定级别就可看更多的图片和下载。为此,他就直接在新手区上传日本的图。这些图片一是来源于该网站本身,二是他从另一个网站上下载的。仅在注册当天,他就发了11个帖子。
还交代,此外,他还在另一个网站上发过图片,rixifu但是那个网站说他发的格式不对被删帖了。
李称,发图片的行为被网警发现了。今年7月,警方开始对行调查。经技术侦查发现,王所发帖子含有图片89张,其中74张被鉴定为图片。他发的帖子,被网民累计点击量为68026次。
显示,世纪网的栏目名称都是的,如同城找、视频聊天等。论坛里则有亚洲美眉等栏目。所发帖子名称也是的,如“高清图”、“换装表演让人无穷”等。
李称,在网上物品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指标,一是发布图片的数量,二是点击量。本案中,有4个帖子的图片不能打开,除去这部分点击量,图片的点击量为23055次。
对于是否构成犯罪,检方认为,图片74张,点击量为68026次,没有牟利,也不含有未成年人的信息。即使减去未能打开图片和不是图片的点击量,也还有23055次点击量,按照司释,不以牟利为目的、不含有未成年人信息的图片达到400张、点击量达到2万次,就构成物品罪。
所以,王构成了物品罪。鉴于归案后能一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的表现,检方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的,对其微罪不诉。
(以下简称王):我的父亲是国家公务员、母亲是企业退休职工,从小在家接受的传统教育,家教也较严格。自己也在高校接受了大学教育。从家庭到学校,从小学到大学,一直接受的都是正统的教育。父母、妻子及喜欢我的婆婆,都不相信我会犯这样的错误。
王:我上网站和传图片,都是一时好奇。当网上弹出一个链接广告时,我就打开了。而打开后发现是个网站,一打开后就像打开潘多拉魔盒一样,收不住了。而我也根本没意识到这是在犯罪。
王:影响太大了。发生这事后,我被刑事了15天,我的婆婆、父亲为此都气得住院。老婆也气得差点和我离婚。单位也给了我一个严重处分。当我从所被取保候审出来时,我听到警车响心里就发虚。
李称,一些聊天室、论坛非常活跃,比如天涯社区,是一个拥有6000多万注册用户的大社区网站,每天在线人数上百万。有的图片或者文字帖子,虽然发帖人意识不到其点击量,一旦帖子火起来,点击量是呈几何级增长。天涯重庆论坛上,就不乏上百万点击量的帖子。所以,在这些活跃论坛上发一些图片或者文字的帖子,点击量成千上万,是完全有可能的。
李称,根据司释,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出版、电子信息,点击量达到2万次的,机关就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按该解释的,如果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在天涯论坛上发一张图片或一部小说或一条的笑线万次,发帖人就构成了犯罪。因是发帖引起的,就是物品罪。此外,如果发帖数量达到了400张图片、文章的,不管点击量多少,都构成犯罪。
QQ群已成为一个特定小团体的虚拟生活圈子。一些群友为制造一些娱乐气氛,不时在网上发一些带有味道的图片、QQ表情等。这种情况是否构成犯罪呢?
李称,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电子信息的群组,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者,以物品罪处罚。所以,如果是为正常交友和工作,偶尔发一张带有味道的图片或者表情,是不构成犯罪的。但如果该群的信息越来越多,就另当别论了。
李还称,如果是有人建个QQ群,主要用途为传递信息的,只要群里有30个群友,不管了多少数量,都构成物品罪。群主、管理者和活跃,都是被打击的对象。
曾几何时,这个艳照门风波刚完,下一个艳照门风波又来。还有日常生活中,一些特殊嗜好的人,相互A片和艳照。这种情况实际也是一种。
李称,司释,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物品,向他人300至600人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照此,只要私下A片、艳照达到了300人次,就构成犯罪。不过这种情况调查取证工作量很大,需要一一核实。
李称,司释,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电子信息,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或者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0000次以上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些内容中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电子信息,数量上只分别需要达到100件和5000次,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量刑,刑法,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的电影、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9年5月6日,贾某第一次上传视频到QQ空间时,将其设置为公开、共享(即任何一个网友都可以看到其QQ空间的内容)。6月,贾某将QQ空间设置为仅供QQ账号内全部140名“好友”访问。
2009年5月6日至7月3日,贾某通过从网站及他人QQ空间转载的方式,将104部视频上传到其QQ号码绑定的QQ空间上,供网友观看。经抽查鉴定,送检的64部视频中有63部属物品。最终贾某被6个月。
2005年,大学毕业生刘某建了一个QQ群,大肆招揽有癖好的网友加入群内。刘某不仅将“多年珍藏”给群友分享,他还下了死命令,要求必须定期分享图片。2009年,警方在刘某家中电脑搜出了1700多张图片。最终,刘某因涉嫌利用互联网制作、物品罪被刑事。
郑某大学毕业后来京工作,在通州区一家颇有名气的不动产公司担任业务经理。2007年5月,他以“vison”为名在通州区社区网站“八通网”注册成为会员。同年7月,郑某上网时偶然发现一篇文章。郑某自称,为了在通州区多认识人,他将这篇文章复制、粘贴到了“八通网八通社区男人吧”。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八通网服务器进行鉴定,该文章点击次数达3万余次。最终,郑某被6个月。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所称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的性的书刊、影片、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物品。这里所说的“具体描绘性行为”是指较详尽、具体地描写性行为的过程及其心理感受;具体描写通奸、、、、的过程细节;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行为及与性有关的、、行为和令普通人不能的对性行为等的淫亵描写。“”是指公然地、不加掩饰地形象;着力表现人体生殖器官;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的腐化的具有刺激、挑逗性的文字和画面。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物品。含有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物品,如中国古典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