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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祛痘未达约定效果 美容美体馆被判赔28000元

※发布时间:2017-7-1 16:30:2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2013年11月9日,李女士在城阳区张爱霖美容美体馆治疗脸部痘痘,然而治疗之后,李女士的情况并未好转,医院检查为“脓疮渐增多”。为此,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十倍赔偿28万元。信网()获悉,城阳区判决张爱霖美容美体馆支付李女士违约金28000元。

  2013年11月9日,李女士与城阳区张爱霖美容美体馆签订《美容合同》,一次性支付28000元,治疗脸部痘痘、痘印、痘坑、修复皮肤的外在问题,直到治好为止。

  城阳区张爱霖美容美体馆向李女士没有任何副作用,恢复皮肤至正常状态,皮肤完好无损,无效退款并给与十倍补偿。而在治疗之后,情况并不像城阳区张爱霖美容美体馆的那样。2015年6月28日,李女士到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在病历中载明“脓疮渐增多”。

  事后,城阳区张爱霖美容美体馆退还了李女士28000元费用,但李女士认为,合同中有约定,治疗无效十倍赔偿,但城阳区张爱霖美容美体馆赔偿。

  2016年6月14日,李女士向城阳区提起诉讼,主张城阳区张爱霖美容美体馆支付28万元赔偿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城阳区张爱霖美容美体馆称,其给李女士的祛痘效果明显,李女士当时非常满意。美容后接近一年时,李女士不按要求进行美容,最长接近二十天到店进行美容。

  并且城阳区张爱霖美容美体馆发现李女士使用的美容产品不是其提供的,这些产品与给李女士使用的产品相抵触,给继续治疗增加了难度,效果开始非常微小,因此才引起李女士不满。

  在此期间,城阳区张爱霖美容美体馆发现李女士没有按照要求忌口,也导致了效果缓慢,但是经过努力,城阳区张爱霖美容美体馆认为给李女士的祛痘效果还常明显,因此,城阳区张爱霖美容美体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是双方因服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城阳区张爱霖美容美体馆在合同中承诺“恢复皮肤正常状态,皮肤完好无损”,但李女士参加庭审时面部存在明显皮肤问题,未达到约定要求,且该状况好于在城阳区张爱霖美容美体馆最后一次治疗时皮肤状况,结合医院诊断结论,足以证明城阳区张爱霖美容美体馆提供的服务未能使李女士的面部皮肤状况到达合同约定的效果。

  城阳区张爱霖美容美体馆以李女士未按照方案进行美容为由进行抗辩,但未提交予以证明,城阳区不予采纳。

  城阳区认为,城阳区张爱霖美容美体馆提供的服务未能使李女士面部达到约定标准的事实清楚,确实充分,但李女士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城阳区张爱霖美容美体馆也不认可该主张,2017年2月27日,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判决城阳区张爱霖美容美体馆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女士违约金28000元。 信网全记者 杜杲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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