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透:可能您听说过“毒豆芽”、“毒面筋”、“毒奶粉”,但您可能未必听说过“有毒性保健品”。最近,我院就办理了一起性保健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案件。东丽一商贩,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售卖种类繁多的性保健品,并且管理部门在其贩卖的性保健品抽检发现具有“西地那非”。日前,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一审判决,该商贩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案也是今年全市首例销售性保健品中添加有毒、有害食品案。
本市女子孙某在东丽区开了一家用品商店,出售多种性保健品。2017年5月,她在无《药品经营许可》情况下,引进了一批性保健品,其中包括“伟哥”、“增大丸”、“”等。
2017年9月,孙某在收到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告知书后继续非法经营。9月25日,管理部门再次对孙某的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测,其出售的保健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物质西地那非。
不久后,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对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中案件进行梳理期间,发现孙某这一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机关立案,并对案件进行全程。
“‘’进了5盒,一盒10粒,进价一盒30元,卖5元1粒,还剩2盒……”到案后,孙某承认自己一直没有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售卖的性保健品种类繁多,目的就是为了挣钱。
公诉部门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有认罚的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刑法》之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过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处罚。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添加到食品或保健食品中属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我国从未批准注册过具有“改善男性性功能”的保健食品。凡已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宣传“改善男性性功能”均属虚假宣传。在我国既往注册的保健食品“抗疲劳”和“缓解体力疲劳”功能主要针对体力负荷引起的身体疲劳设置,与壮阳和性保健功能无关。
“西地那非”名为“万艾可”(“伟哥”主要成分),1998年3月被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FDA)批准用于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ED)。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在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西地那非,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而保健品中添加“西地那非”,副作用不少,严重可能危及生命。